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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26   来源:互联网   编辑:侯安  点击数: 39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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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专访丨伊朗知名学者:上合组织将为地区和全球发展作出巨大贡献_我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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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8月13日电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即将在乌兹别克斯坦撒马尔罕举行。伊朗知名学者、德黑兰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哈米德·瓦法埃在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专访时表示,上合组织是重要的新型区域组织,它将为地区乃至全球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总台记者 李健南:上合组织建立之初,不少西方媒体看衰它的前景,认为很快就会从国际舞台上消失。(附件1)  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但是现在,上合组织正在不断地发展壮大,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伊朗想加入上合组织,您认为上合组织的吸引力是什么?德黑兰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 哈米德·瓦法埃:这个问题很重要,在上合组织成立之初,一些西方国家并不看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现在我们看到上海合作组织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也有越来越多的成员加入。  附件:  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西方国家看衰上合组织是由于西方媒体和西方政府的陈旧观念,这些观念主要是在冷战环境下以及单边主义国际体系下产生的。  二、将《快递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 |   三、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如今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正在目睹国际体系的多极化,在多极化的世界里为不同国家提供合作条件的组织变得很重要,也更具吸引力。  四、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因此,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沙特等地区大国都想加入上合组织。  五、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世界正在走向多极化和多边合作,这也是上合组织的吸引力所在。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总台记者 李健南:伊朗总统莱希近日表示,伊朗非常重视与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因为这可以将伊朗与亚洲的经济基础设施联系起来,您认为莱希总统具体指的是哪些经济领域?另外,除了地区的经贸合作外,伊朗还期待在上合框架下在哪些方面深化合作?德黑兰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 哈米德·瓦法埃:新合作领域将包括经济安全、能源安全、金融交易安全等,这些是新的安全领域范畴,这些领域受到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威胁。

三 | 在我看来,除了经济合作外,安全领域会是一个很好的合作领域,也应该受到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关注,伊朗也有能力将这项工作做好。  六、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修改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三项中的“加油站等”修改为“加油站、采油厂等”。总台记者 李健南:虽然上合组织成员国“结伴不结盟”,但是西方恶意揣测上合组织是所谓的“东方北约”,您是如何看待这一观点?德黑兰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 哈米德·瓦法埃:上合组织同北约有着本质区别。删去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五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 | 北约是一个军事组织,上合是经济和安全领域的合作组织,并没有像北约那样有军事层面的计划。  第六十条中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北约的存在具有破坏性,他们在阿富汗等国家制造杀戮,当北约的飞机从阿富汗撤离起飞时,一些人从飞机上掉了下来,所有人都目睹了北约的失败。

六 | 地区国家需要的是合作和参与,而不是军事分裂力量。  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我们研究上合组织文件就会发现,它描述的是“上海精神”,正是平等合作与共同发展,上合组织成员国不需要占领他国,也不需要攻击任何人,这种通过合作的发展是可行的。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八、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上合组织不同于西方一家独大的合作方式,而是各国坐在一起平等协商的东方合作模式。  第四十三条中的“责令停业”修改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七 | 第四项修改为:“(四)开展监测服务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总台记者 李健南:您曾经说过,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作为标尺的民主模式,每一个国家的人民都应该找到自己的民主模式和发展道路,而且您认为中国人民已经找到了适合自己的道路,作为伊朗知名的亚洲问题研究学者,您认为中国的经验对亚洲的其他国家,以及上合国家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德黑兰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 哈米德·瓦法埃:每个国家都应该找到自己独特的治理模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前款第四项情形、拒不改正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把西方模式强加给东方国家,甚至把一国模式强加给其他国家都是错误的。

八 | 每个国家都应基于自身的国情、目标、民族特点等设立自己的目标。而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中国已经找到了有效的模式实现了发展,这个模式值得学习。”  第四十四条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很多国家都在研究中国模式,它对于许多东方国家找到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并以此为基础规划本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总台记者 李健南: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9月21日的联大一般性辩论中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另外,在今年4月21日的博鳌论坛开幕式上发出全球安全倡议。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禁止从事监测服务”修改为“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请问您如何理解这两个全球倡议,您认为这两个倡议对上合组织理念有什么样的发展和推动作用?德黑兰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 哈米德·瓦法埃:波斯文学中有一首诗歌说,“人类是一个整体的成员”。意思是所有人、所有国家就像是一个整体的不同组成部分,这首诗歌还提到,“如果一个肢体遭受痛苦,其他部位也会感到不适”。

九 | 这正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两个倡议所蕴含的道理,人类的安全与发展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在当今国际背景下,上合组织给了我们很多机会加强双边和多边交流、集体协作,这正契合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安全与全球发展倡议,需要我们共同携手,加强合作。

十 | 删去第二款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九、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  第三十条中的“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修改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一 | ”  第五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十、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十一、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六条中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四十条中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号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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